商品房开发商如果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交付房屋,即已经构成了一般的
违约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若此类延迟交房的情况并不是由于开发商本身原因造成的,则此情况通常并不能被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合同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全面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仅部分履行
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支付
违约金)以及
赔偿任何一方可能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等三种
违约责任。此外,第五百七十八条还进一步规定,当合同的一方通过真实的言辞表述或者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时,另一方有权在
合同到期前,主动提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