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交易合同引发的
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所在之地的相关人
民法院拥有
管辖权。若双方
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他们可签署书面协议,自主选定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作为
管辖法院,但需确保此种选择不违背
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
法规。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