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若买受人欲行使解约权利,必须先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催告。当该催告文件送达至出卖人之日起计算,经过整整三个月时间之后,若出卖人尚未兑现其交房承诺的,则买受人可依法享有
合同解除权。此种解除权的产生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首先,出卖人须有延迟交付房屋的事实发生;
其次,买受人需已向出卖人发出催告;
最后,自催告文件送达至出卖人之日起计算,经过整整三个月时间之后,出卖人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具体而言,该解除权的
有效期间自催告文件送达至出卖人之日起计算,历经整整一年时间后终止。换言之,买受人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均有权随时通知出卖人
解除合同,但若超过这一年的期限,则意味着买受人将永久失去解除权。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