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已购买之房屋,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房产开发公司严重违背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对此,业主有权利要求房产开发公司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如果在经过正式的书面催促之后,房产开发公司仍然未能在三个月之内顺利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并且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和道歉,那么业主可以选择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同时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全额承担由于其
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所有
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在经过书面催促之后,房产开发公司能够在三个月之内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房屋交付工作,虽然在此情况下,业主已经失去了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但是业主仍然保留着向房产开发公司提出
赔偿逾期交房期间经济损失的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