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物业交付期限
逾期应支付之
违约金比率,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在一般的情形之下,皆遵循“有约从约”及“无约依法”之原则,即依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
违约金比例履行义务;若未作具体约定,则参考当时中国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作为计算基准。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此类逾期违约的金额未设定统一的法定标准,但是并不意味着
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比率将始终保持不变,实践中可以依据实际所遭受的
财产损失程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