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当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交针对本已生效判决提出的上诉申请时,该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的次日起算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于三个月内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
然而,若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任何特殊情事需要延长审理期间,必须得到该法院的院长亲自批准后方能予以执行。与此同时,对于当事人基于已生效裁定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该法院亦应自收到上诉状的次日起算第二审立案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
终审裁定的制作及公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