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房屋交付期限延迟,
违约金应自房屋交付期的翌日起开始计算,且需在该期限后的第60日内缴清。
然而,若超过60日,购买方将有权选择终止
购房协议,并且索求额外的
违约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均不在
不可抗力(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或事故)之列,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均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任何原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均需支付违约金;
2.若
逾期未满60日,开发商每日需向购买方支付总房价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若逾期超过60日,购买方有权解除
购房合同,开发商必须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的60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同时还需按照已支付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
此外,购买方亦可选择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每日需向购买方支付总房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