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购买之屋宇在多次催促后逾越法定期间即三个月以上时,他们将拥有决定权,选择是否停止购置该房舍且索求返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依照我国现行之法律规定,在开发企业无法照其承诺准时交付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即使已被反复催促多达三次,但只要
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无任何进展,那么购买方便有权利单方面提出撤销
购房协议或合同的申请,而且此类申请应获得法院的积极响应及支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购买者与开发企业间存在其他特别约定或协议,则此部分内容将优先于上述一般性法律条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