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预先约定的日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便可被认定为构成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诉求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如在多次催告敦促之下的三个自然月之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履约并且未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买方即有权利宣布终止与该房地产买卖协议的有效性,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于违约所引发的所有直接及间接
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受同样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能够如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则购买方可放弃
解除合同的宣告权,但仍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由于
逾期供货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