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
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正式合同。所谓“预售”,意指所出售之房产尚未全部建成竣工,在此阶段内,开发商必须具备五项证书,这些证书亦被称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至于已经完工的
商品房出售,同样需要取得上述五项证书中的一种——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对于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价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期限、房屋的交付日期、房屋的质量标准以及
违约责任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双方无需在未来另行签订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可以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直接进行履行,同时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以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