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有可能由于诸多原因而致使其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买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屋款项;
此外,卖方也有可能未能按时向买方交付房屋。若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了
违约行为,那么另一方有权根据
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来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比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
解除合同关系、
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