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依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这一重要事项,便应当被视作构成了实质性的
违约行为,这意味着买家在此情况下完全享有合法权利去追索其
违约责任。假使在进行合理的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提交房屋并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那么买家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并且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都应由开发商独立承担。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成功地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了房屋交付工作,此时买家便失去了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
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