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契约约定按时交付物业时,将被认定为构成严重
违约行为,此等情况下,业主
消费者有权利依据自身权益提
起诉讼,以追究对方相应的
违约责任。倘若在经过合理催促后的三个月履行期限期满之际仍未得到明确的收楼承诺且没有提供任何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逻辑的解释,那么业主消费者则拥有法定权利解除这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全部
经济损失。
然而,若在催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完成了物业交付工作,那么业主消费者便失去了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可以依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