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完成房屋交接工作,则业主有权向其发出催告通知书,敦促开发商按照约定尽早交付房屋并补偿因延期产生的
经济损失;在业主向开发商发送催促通知三个月之后,若对方依然未履行收楼义务亦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协议并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根据违约期限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同时还须承担由于
合同违约而导致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