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形之下,当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就购房事宜达成交易协议并签署了相关的
购房合同之后,若发现所购得的房产价格出现相应幅度的下滑,那么他/她将面临无从行使
撤销权解除该份商品房
销售合同,亦或者向开发商申请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的困境,唯一可供选择的方式便是继续坚守和履行当时所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及义务。这是因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其订立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以及程序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在中标
签订合同时,合同方能正式生效且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受害方不能仅仅以房屋价格下跌为由便提出撤销和终止
购房协议,或者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