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产的始终过程中,倘若发生中途协议解除的状况,将导致在
合同条款中出现
违约行为。在
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并且生效以后,该项合同时对合同双方具有严格且不可推翻的法律拘束力。倘若违约情况突发,则需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文规定,负有相应的
违约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如一方
当事人未能按照预先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实施的履行行为并不能满足合同预期效果时,应当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损失等多方面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法律亦明确规定,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示或者自身行为展现出不愿履行
合同义务的态度时,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