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请您仔细查阅所签署的
合同协议,确认其中有无明确载明关于
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准则的具体细则。若有此类条款,您有权依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违约方进行追索。在现代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对双方可能出现的
违约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合同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都应立即查阅合同中与此相关的条款,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合同会约定按照每日的比例来计算违约金,自违约方违约的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
履行合同义务之日为止。
2.
其次,您需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
违约金标准进行评估,判断其合理性。如发现违约金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您有权提出增加或降低违约金的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违约方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时,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视为过高;而当违约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增加时,则应以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因此,要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就必须先确
定损失的具体金额,
然后再根据损失的金额来决定是否要求提高或降低违约金。
3.
最后,如果您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标准,那么您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您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均未违约,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您可以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由于买受人
逾期支付房款,出卖方可以以未支付的
购房款总额为基础,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损失
赔偿额;反之,如果是由于出卖方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您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违约金数额。此外,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为购房者
办理房产证,您还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基础,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