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
司法部门的判决或者
仲裁机关的裁定后,如涉及
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则受让方有权单独完成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的相关手续,并需向有关机构提交以下四项必备资料:
(1)
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经法院确认无误的
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关作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复印件);
(3)
当事人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若有
代理人参与,还须提供由委托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