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任何形式的
强制执行行动之前,我们必须确保符合如下两个基本前提:
第一点,应存在由特定的法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裁决书;
第二点,相关的申请人必须已经提交了明确无误的执行请求。唯有当以上两个关键要素均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以考虑对那些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倘若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发现,该开发商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那么法院将不得不暂时中止该案件的
执行程序。
然而,只要在这段暂停期内,
被执行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财产以供执行,那么申请人便有权利向法院重新提出申请,从而使得原先的执行程序得以恢复进行。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
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