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有关
宅基地转让的
纠纷时,
当事人双方首先应该进行友好的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协商未果,则可选择向相关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对于
仲裁结果仍有异议的一方,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