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您有权依法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其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或就实际发生的
财产损失作出
赔偿。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产,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该问题处于保修期之内,那么卖方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然而,如果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故意拖延修复工作,买方则有权自行选择修复方式,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
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
全权负责。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