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相关规定,已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据此签订的
房屋预售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然而,如出卖方未能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获取该项许可证书,则此份认购书将不具备
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在
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可以被视为具备合法有效的条件。此外,参与各方均需拥有基本的书写能力,且其意思表达需出自诚意和真实意愿,而合同内容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并且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