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辩护
律师会见委托人之际,经常性的需要提前准备以下数项必要之物:
1.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版本;
2.已经签订的委托
代理协议或者是获得的
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的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的打印件;
4.关于该案件的所有相关
证据材料;
5.之前所作出的
判决书、
裁定书或者是决定书的
复印件;
6.
申诉状或者是上诉状的草稿;
7.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
法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