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任何城市,对于异地实施的
刑事案件,相关人员被采取的
刑事拘留措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律
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然而,这个期限实际上包含了公安机关进行
侦查阶段的
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0天)以及检察院对
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为7天)。若在37天内未能获得
批准逮捕,那么涉案人员将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