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延期交付房屋所带来的问题,具体如下: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买方书面提醒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满足交房条件,此时,买方有权请求开发商
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实际
经济损失;反之,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过买方书面提醒后,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向买方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解除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
购房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