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到
逾期交付房屋的
合同纠纷时,通常会以双方
签订合同时所明确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产,并且经过合法的书面催告程序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
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该份合同,并向开发商追索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然而,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能够
履行合同义务,则购房者无权
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部分进行
赔偿,以此弥补自己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