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如若出现了合同约定交付期限
逾期未能按期交房的情况,即构成了一种
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对受害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足额的
赔偿。具体来说,一旦发生某一方故意或过失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按照原有的
合同条款履约、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以减轻损害或者赔偿请求人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等多种形式的违约责任。同时,若因违约行为而给其对方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损失
赔偿金额应足以覆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这其中也包括了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
当事人原本有可能从该交易中获取到的额外收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