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购房者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出现延迟履行主要
债务的情形,且经过催告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满足交易条件的补救措施,那么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该合同。然而,这一解除权的
有效期仅有一年。换言之,在这一年之内,购房者有权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合同关系,而一旦超过这一年限,他们便将永久失去
解除合同的权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严重的商品质量问题)。
其次,当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给购房者时,后者有权要求前者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自主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协商确定因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