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现行的关于实施
刑事拘留的最新
法规严格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掌握充分的
犯罪证据以及可能的
判刑刑期基础上,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人员,有权进行刑事拘留的行动。然而,刑事拘留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14日,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则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最长可达37天。在此期间,
被拘留者本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家属均享有权利,可以聘请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