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不超过14日。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比如涉及多项
罪名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拘押时长可延长到最多37日。其中,这包括由公安机关负责的
侦查阶段的
拘留期限(最长可达14日)以及检察院在审查
逮捕阶段所可能给予的
拘留延期(最长亦为7日)。若以自被
羁押之日起的次日算起进行计算的话,通常表明已经正式步入检察院的审查阶段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