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要求,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涉嫌
违法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之时,需于法定时间(即二十四个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被
羁押者的
家属相关情况,唯在存在妨碍调查之事实情况下,方可暂缓履行此项义务。此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同时也为其家属提供了必要的信息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