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财产约定一事,若双方
当事人尚未正式
解除婚姻关系,便有权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
然而,当夫妻二人已于
离婚协议书上针对
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已经完成了
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情况则有所不同。
在此种情况下,仅有在
离婚程序完成后的一年期限之内,并且若在签署离婚协议之际存在
欺诈、压迫等不正当情形,才能对先前的协议约定提出异议。
反之,若双方仅通过法庭审理和判决方式来决定
离婚事宜的话,那么在离婚结束以后,仍可就财产分配方面的约定提出变动请求。
倘若对此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即可
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纷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