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员在未能履行税务缴纳义务时,其
拖欠的税款是必须要进行清偿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失踪人员的财产受到代管之际,他们所拖欠的税收、
债权债务以及应付未付的各项费用等法定责任都应当由财产代管人从被代管的财产中予以全额缴纳、清偿。
因此,对于失踪人口所欠下的税款予以清偿这一问题,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代表失踪人员履行这一职责。
《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