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的期限限制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超过90个自然日。在此情形下,若受到合理督促后在90日内得以切实履行义务,那么买方将无法行使解除合约之权利,但是其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
经济赔偿请求;然而如果在经过合理督促之后的90个自然日内仍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方则有权利依法解除该项
购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