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产保全方面,人
民法院拥有最终的裁量权。在
民事诉讼中,若某一方
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有可能导致裁判无法执行,亦或是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其他损害,人民法院经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后,有权依法裁定实施财产
保全措施,包括责令其采取特定行为或者不得行使特定权利,以保障
司法判决的顺利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