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房屋质量方面存在瑕疵或隐患而引发了纷争,您可以及时将此情况反馈至贵地区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期其能够协助协调解决问题。倘若争议源于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您也可选择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寻求
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的仲裁裁决。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