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父母通过赠与方式将房产赠送给其子女并在登记
产权时仅注明子女姓名,应当被视为是针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行为,因此该赠与所得房产应归属于受赠方子女的
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若父母在此过程中曾明确表示过他们的赠与意愿并不局限于子女个人,那么这部分房产便会被界定为夫妻共有资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