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弟、妹与兄、姐之间存在着相互供养的法定责任,但这种责任具备特定条件。
首先,必须是父母亲已死亡或者丧失
扶养能力的前提下,才触发兄、姐对于尚未成年的弟、妹予以扶养的义务;
其次,当兄、姐能够承担起此项义务时,他们才有义务去扶养弟弟或妹妹。
除此之外,若弟弟或妹妹由兄长或姐姐
抚养成人,当兄、姐陷入劳动能力缺失以及生活来源匮乏的困境之中,这时,弟弟或妹妹也应尽其所能为兄、姐提供相应的援助。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