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领域中,建设工程
承包通常被视作对建设任务的综合承包形式。
它是指发包方将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如勘测、设计以及施工等各个环节的所有任务,集中委托给一家具有相符的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并且能够全面承担责任的承包商进行统一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看,承包商需要对工程建设的全流程承担所有责任直至项目完工为止,并向发包方
递交验收合格后且完全符合发包方所设定需求标准的整体建设成果。
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建设工程施工发
承包方式之一。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