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离婚事宜时,一方家长付予的房屋首期款的处理情况需因现实情况而定。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供参考和分析:
1.若某方家长已经支付了这套房产的初始款项,且
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夫妇两人共同承担房贷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将该房产判定为登记方独有,同时要求其有义务继续偿还剩余的贷款金额;
2.如果是某方家长支付了房产首期款,但房屋的所有权却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在此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该房产依然算作是夫妻两人的
共有财产;
3.最后,若某方家长支付了全部或部分首期款,但房屋却以夫妇双方子女的名义进行登记,此时应当视为这对夫妇共有的
财产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