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被确认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对覆盖整个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而本单位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则应对各自职权范围之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而引起了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发生了一般的事故,应受应急管理部门的严厉
处罚,处
罚金额为个人上一年度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
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