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在尚未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即已以夫妻之名开始共同生活,则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应被视为
同居关系。
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可自主决定是否解除此种同居关系,而无须通过正式的
离婚程序来实现这一目的。
如果有一方
当事人试图通过向司法机构
提出诉讼的方式仅仅为了
解除同居关系,人
民法院将对此类案件进行回避,拒绝予以审理;
但如果法庭已经受理了此类案件,则应当立即裁决驳回原告的
起诉申请。
然而,当因为
同居期间的
财产分配或者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问题引发争议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
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