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
存续期内,若存在夫妻一方于婚前独自购
买房产并与配偶共同
偿还贷款情况,在面临
离异之时,他们必须先行进行友好协商。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处理方法可交由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有权判定此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偿清的贷款则被视为不动产所有者的个人负债。
而对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为之金额以及相匹配之财产增值部分,将由该不动产的持有人给予其配偶一定程度的
经济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