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代理人去世之后,委托
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效力。
然而,在此情况下,只有当符合以下这些条件之一时,该代理行为方能视为有效:
首先是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去世毫不知情并且也无充分理由去了解被代理人逝世这一事实;
其次,如果受托人的
继承人为被代理人,那么他必须亲自承认其授权;
再次,若是在生前已赋予被代理人此项权利,且在完成预先设定的代理事务之时代理权自动结束,那么在此期间所进行的任何代理活动都将被视为有效;
最后,如果是在被代理人过世之前早已签订了的合同并且为了维护继承人的权益而继续进行的代理活动,那么同样可以认定为有效。
反之,若这些条件均未得到满足,则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去世后所执行的所有代理行为都应被视作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
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