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是不能够选择
退房的。但是,若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出现时,退房则有可能成为可行的解决方案:
首先,房屋的延迟交付时间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期限;
其次,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完整的有效证件和相应的准许文件,导致签订的合同失去
法律效力;再次,若是未经业主同意,开发商擅自更改了房屋设计;此外,若您未能成功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或者您在获得贷款上遇到了困难;再者,实际测量得出的房屋面积与原暂定估算面积之间的误差若超出了3%的比例;甚至是当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又或者卖方未曾向买方透露其已将本应出售的
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再加上如果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骗性行为;以及卖方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屋实际上是用于
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
最后,如果房屋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误差范围;以及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况,都有可能成为退房的合理理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