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如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而该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则需依据其进行处理;若合同并未对此规定或者规定不详尽,则需依据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1.面积误差率(即相对差异比例)在3%以内(包含3%在内)时,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真实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
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当面积误差率超过3%时,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此种情况应当得到支持。如果买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率在3%以内(包含3%在内)的部分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而对于面积误差率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率在3%以内(包含3%在内)的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率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