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法律
法规,对于
绑架罪,其所包含的八项加重危害情节是多种多样的,在此列举如下供您参考:首先,以勒索财务为目的而实施
绑架行为,或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控制的,应处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其次,在前述情形下,若对
被绑架者实施杀害行为,或
故意伤害导致其重伤乃至死亡的,则应处以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全部财产;最后,如果是以勒索财务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条款进行惩处。这些都是绑架罪的严重
犯罪情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