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察觉到对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当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若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已被
逮捕的人员或是改变逮捕的
执行措施时,必须要向最初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而对于取保候审的情况来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倘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应该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的状态,同时也需要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上限,或者是发现他们并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取保候审。申请中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阐述申请撤销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例如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上限或者是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等;其次,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比如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最后,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相关单位。申请撤销取保候审的过程应当提交至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