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刑事拘留并不能立即导致银行账户的冻结行为发生,但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开展
犯罪调查工作的必要时刻,有权查询、冻结
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各类资产。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已被冻结,则禁止再次进行冻结操作。因此,当某位人士因
涉嫌犯罪而遭受刑事拘留,且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份后,其所拥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存款、汇款等在内)有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查询或冻结,以便于配合侦查工作的展开。然而,若该银行账户已先期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那么在刑事拘留期间,同一司法机关将无法再次对该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