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归属,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共同负担起监督与管理职责。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可知,已获准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相关规定,即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定期如实汇报住宿地址变更情况,确保能按时到案受审,同时也不能对
证人的正常作证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更不能有销毁或者伪造
证据的行为发生。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上述规定,那么执行机关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
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例如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实行
监视居住,甚至是将其
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